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1號)相關規(guī)定,現將本機關對 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 相關當事人
1、當事人: 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杭州市蕭山區(qū)民和路836號保億中心A座12樓
二、 基本情況
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8月1日向本機關送達《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舟檢檢訴意〔2022〕1號),建議由本機關對你公司在《浙江舟山現代海洋產業(yè)創(chuàng)新服務綜合體運營項目》(項目編號:0773-1841GNZSFWGK3214)招投標過程中實施串通投標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明,你公司為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牟取利益,先后兩次向陪標公司提供投標文件用于該項目圍標,并與陪標公司達成了在圍標目的實現后業(yè)務由你公司具體運營的約定。通過圍標,國科華創(chuàng)高技術產業(yè)服務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科華創(chuàng)”)以3年381萬元人民幣的中標價成為中標人。項目中標后由你公司實際運營,根據該項目采購合同及市檢察院關于本案的審查報告,該項目采購金額為381萬元。2019年2月20日和2019年10月8日,國科華創(chuàng)分別以“咨詢服務費”名義支付你公司577472元、477547.58元。后,因該項目提前終止,你公司再未收到該項目其他運營費用。上述兩筆費用共計1055019.58元為你公司在該項目中的全部收入。你公司在該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實施與其他單位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 處罰依據
2022年8月15日,本機關向你公司書面取證,要求你公司提交該項目的全部完整財務檔案。8月22日,本機關委托舟山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對你公司在該項目的財務情況進行核算。11月11日,舟山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向本機關提交對你公司在該項目違法所得的核算報告,核算出你公司在該項目的總收入為1055019.58元。其中,稅后收入為995301.46元,總支出為752161.43元,項目毛利為243140.03元。經本機關審查,認可該核算結果,認定你公司在該項目的違法所得為243140.03元。
四、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結合《舟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舟檢檢訴意〔2022〕1號)中“鑒于該公司經企業(yè)合規(guī)整改,已建立、完善了相應管理制度,經第三方監(jiān)督組評估認為該公司達到合規(guī)管理預期目標,建議對其適當減免行政處罰”的建議,決定給予你公司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19050元;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3.自本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4.沒收違法所得243140.03元。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罰沒款項繳納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賬號:120602012921039012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定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 處罰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六、 執(zhí)法機關信息
1、執(zhí)法機關: 舟山市財政局
2、聯系人: 王女士
3、聯系電話: 0580-2282591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