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1號)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 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 相關當事人
1、當事人: 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城西路27號三樓
二、 基本情況
2023年4月14日,本機關收到金華市政府采購中心永康市分中心提交的《關于永康市人民法院保安保潔服務項目不同投標供應商存在直接控股關系情況的函》,于2023年4月15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jīng)調查查明: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參加永康市人民法院保安保潔服務項目(編號:YKCG2023-GK-006)的政府采購,標項一保安服務項目響應供應商分別為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永康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浙江獵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獵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標文件,均由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應杰編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文員王立瑤的《詢問筆錄》、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應杰的《詢問筆錄》、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獵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標文件等。
本機關已于2023 年5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永財采罰告[2023]1號),告知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關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之后,當事人向本機關提交陳述和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等材料。2023年6月16日,當事人撤回聽證申請。
三、 處罰依據(j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個人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的規(guī)定。
四、 處罰結果
本機關認為:在調查期間,當事人能正確認識到上述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并及時整改、積極配合本機關調查,如實供述違法事實,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且本項目無違法所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和《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采購類序號 66“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第一種情形等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浙江獵人特衛(wèi)安保集團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采購金額1778400元千分之五的罰款,計8892元。
上述罰款,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nèi),繳至永康市財政局財政存款專戶,賬號1208030029270400125,開戶行工行永康市支行。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金華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nèi)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五、 處罰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六、 執(zhí)法機關信息
1、執(zhí)法機關: 永康市財政局
2、聯(lián)系人: 宋女士
3、聯(lián)系電話: 0579-8717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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